苏州市金融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 2024-08-12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 指导意见》(苏委发〔2022〕1号)文件精神,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四大主导产业,进一步加大金融 支持力度,助力高水平构建具有苏州特色的产业创新集群,制定 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金融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 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充分发挥金融特别是资本市场作用,推 动金融与创新深度融合,全力打造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全链条、全周期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形成苏州作为创业投资最佳首选 地的市场认知和行业品牌,积极构建促进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最 优金融生态。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末,全市产业创新集群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有效提升,获得融资户数超10000户,累计融资规模超10000亿元,首贷户数、信用贷款比重稳步增长;多层次股权投资基金体系逐步完善,在中基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超7000亿元,备案私募基金产品超2500只;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扎实推进,新增科技上市公司100家以上,上市公司总数超300家,打造千亿市值上市公司5家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资本市场、金融机构等在服务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中的主体作用。

  (二)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协调。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在推动科技创新、加速资源整合中的枢纽作用,充分发挥间接融资对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

  (三)聚焦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统一。坚持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基本定位,聚焦产业迭代升级和集群创新能力提升,集中优势金融资源服务重点产业领域发展。

  (四)激发活力与防控风险相平衡。坚持创新引领发展,鼓励针对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统筹创新发展与稳定安全,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四、重点举措

  (一)汇聚资本活水,促进金融、科技、产业良性循环。

  1.强化国有资本引导,加速关键领域发展布局。组建苏州创新投资集团,以全周期科技投资业务为支柱,通过市场化、专 业化、品牌化运作,打造国内一流的创新投资平台。设立苏州市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基金,带动各类基金联动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完善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赋能产业链,推动产业创新集群 加速发展。加强与国家级、省级政策性基金合作组建大基金,合力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壮大。聚焦产业细分领域设立专项基金,为产业创新集群提供精准支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2.完善股权投资体系,打造创业投资最佳地区。引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苏特色化、集聚化、规模 化发展,加快培育S基金领域头部机构,形成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体系。支持苏州天使母基金专注早期投资,加快布局一批有潜力、面向未来的初创期产业创新集群企业。用好QDLP、QFLP等试点政策,积极对接国际化资本。建设私募基金综合服务平台,加强相关部门间信息互通,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支持有条件的县级市(区)结合产业创新集群特色建设基金集聚区,吸引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入驻,提供“一站式”服务。大力吸引会计、法律等专业化中介 服务机构落户。发挥苏州市基金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作用,促进行业交流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 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3.发挥资本纽带作用,加大创新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发挥基金对创新资源的整合作用,以资本为纽带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加速产业创新集群形成。坚持招引项目和招引人才“两手抓”,既注重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产业创新集群,特别是初创期、科技 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培育优质产业发展,也注重吸引股权投 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扎根苏州,集聚专业化人才团队。对符合条 件的股权投资、专业人才,按照《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21〕41号)落实相关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借力资本市场,助推创新集群跨越发展。

  4.实施“育林计划”,助力创新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聚焦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实体创新类企业,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一批”的总体思路,常态化摸排产业 创新集群中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动态纳入上市后备企业系统重点培育。加大政府服务力量和力度,鼓励各县级市(区)建立属 地上市服务专员制度,“一对一”提供“保姆式”服务。充分用好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在苏服务基地资源,构建分阶段、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育服务体系,提升上市后备企业对 接资本市场的专业能力,助力产业创新集群企业登陆适合自身发 展实际的上市板块。对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企业,按照《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20〕28号)落实相关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5.实施“参天计划”,打造产业创新集群龙头企业。支持产业创新集群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施再融资,着力提升主导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持社会资本设立并购基金、银行机构提供并购贷款,助力产业创新集群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围绕主业锻长板、补短板,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支持产业创新集群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债券、绿色债券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新型债券品种,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集群企业和载体平台运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创新融资工具激活存量资产。(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6.实施品牌战略,提升资本市场“苏州创新集群”影响力。支持创新集群上市公司规范内控治理,积极践行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理念,形成可持续、高质量的上市公司创新集群。支持创新集群上市公司实施灵活有效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引育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发挥上市公司行业优势地位,搭建创新集群内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交流平台,促进科研合作和成果转化,提升创新集群整体竞争力。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探索建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集聚区,发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价值发现、估值提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研究编制“苏州创新集群”主题指数,提升资本市场苏州创新集群的活力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相关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畅通融资渠道,完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7.加强资源集聚,提升金融服务重点产业能力。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做优管理、做强实力、做大规模。加大对上争取力度,提升在苏金融分支机构功能层级、业务权限,更好吸引总部资源 配置。招引金融机构功能性总部、专业子公司落户,推动金融服务特色化、专业化发展。加快公募基金、财产保险等申设进程, 填补金融牌照空缺,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新设民营银行、合资证券等,丰富持牌金融机构业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提升综合化、规范化管理能力。发挥苏州自贸片区、昆山金改区优势,吸引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以独资或合资方式落户。(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苏 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8.加强政策激励,扩大创新企业首贷、信用贷覆盖面。引导银行机构创新贷款审批模式、开发特色信贷产品、落实尽职免 责制度,提升产业创新集群企业信贷可得性和融资服务效率。发 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作用,发挥保险和融资担保机构 风险分担作用,强化对产业创新集群的金融支持。发挥“信保贷”政策作用,支持轻资产企业获得信用贷款。发挥“首贷”政策作用,支持无贷企业获得首次贷款。发挥“投贷联动”政策作用,支持初创期企业优化融资结构。符合政策条件的,按照《关于推进苏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21〕53号)落实相关奖励政策。发挥知识产权金融政策作用,支持产业创新集群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9.加强平台建设,构建基于征信体系的线上融资服务模式。发挥苏州获批全国唯一的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优势,研究建 立针对产业创新集群企业的征信评价模型,为企业精准画像,缓 解因银企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设基于征信体系的数字化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紧扣四大主导产业融资需求,开辟线上服务专区,聚合全市银、证、保等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资源,为产业创新集群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通过数据“多跑路”、实现企业“少跑腿”,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产业创新 集群企业的覆盖面、精准度和数字化、线上化程度,推动融资支持增量、扩面、降价、提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金融工作相关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推进金融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各项工作。

  (二)加强市域统筹。加强市区联动,形成“全市一盘棋”创投工作格局,推动基金投资与园区招商、企业孵化有机结合,形成溢出效应。

  (三)加强部门联动。市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围绕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需求共同研究服务举措,加强协同,形成合力。

  (四)加强监测评价。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相关数据的监测分析,定期开展工作评价。